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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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区,一种介于省或邦、州(第一级行政区)和县(第二级行政区)之间的区划,属于准行政区,中文字面含义即行政督察区的简称,最初之意源自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指导工作的区域,之后“专区”成为专用术语特指“行政督察区”。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专区的行政地位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之间,源自国民政府时期建立的行政督察区,行政管理机构为行政专员公署,简称“专区行署”;最高行政长官称为“专区行署专员”。专区在四级行政区划体系中为第二级行政区,属于虚级。1970年代以后官方和媒体对“专区”改称为“地区”。 [编辑] 专级行政区专区直接管辖的行政区为县、市和其他县级行政区,其直接管辖的市称为“专辖市”;与专区行政地位相同的分区称为“专级行政区”(参见:地级行政区)。 [编辑] 数量1949年,全境共有185个专区,包括8盟、12分区、4行政区、3行署、1矿区、1特区、1临时行政委员会以及55个与“专区”同行政地位的“市”(专级市,参见:地级市)共计270个“专级行政区”。
[编辑] 南亚国家在南亚国家诸如印度、巴基斯坦,在省(邦)和县之间普遍存在一种行政单位,汉语译作“专区”,其英语译作division,与英国殖民统治有关。英国殖民时期,英属印度将独立之前的印度进行分治(Indian subcontinent)。由于疆域范围大小差异,至今在印度共和国仍旧存在这一准行政区划,孟加拉国这一含义的层级属于国家一级行政区,汉语译作“省”,巴基斯坦则已经废除。参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