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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书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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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它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在我党的历史上,从1934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开始设立中央书记处。1943年3月20日,中央在政治局会议上明确提出,中央书记处是根据政治局所决定的方针处理日常工作的办事机关,它在组织上服从政治局,但在政治局的方针下有权处理和决定一切日常性质的问题。此后,党的第七、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均有设立中央书记处的条款,规定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决议之下,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中央书记处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党的第九、第十、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曾取消了中央书记处。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恢复中央书记处。会议公报指出:“全会经过充分的讨论,决定恢复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所决定并在十年间证明是必要和有效的制度,设立中央书记处作为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常设机构”。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对书记处职权的规定与八大相同。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把中央书记处改成为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以后,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党章沿用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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