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里斯本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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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里斯本草約》(或稱《中葡會議草約》、《中葡草約》),是指清政府與葡萄牙於1887年草簽的外交文件。草約內容“定准在中國北京即議互換修好通商條約”及“中國堅准,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結果草約內容,成為日後的不平等條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之基礎。
[编辑] 沿革自澳門總督亞馬留在1846年4月上任後,葡萄牙已對澳門地區推行一系列殖民統治政策,並拒絕向清政府繳納地租銀。當時的葡萄牙人已在澳門居住、進行貿易、通過澳門議事會和澳門總督對澳門進行管理。而在1864年(清同治3年),葡萄牙没有成功取得《中葡和好貿易條約》的互換文件,結果該條約不能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讓葡萄牙正式佔據澳门。雖然佔據澳门的计划告吹了,但葡萄牙仍等待機會正式佔據中國的土地。直至1886年(光绪12年),葡萄牙與英國代表就鴉片緝私徵稅的合作與清政府谈判。1887年(清光绪13年),在清政府擔任海關總稅務司的北愛爾蘭人羅伯特·赫德指示金登幹(James Duncan Campbell)前往里斯本,與曾任澳門總督的葡萄牙代表羅沙(Tomás de Sousa Rosa)和葡萄牙外長巴羅果美(Henrique de Barros Gomes)舉行會議,並於3月26日草簽了《中葡里斯本草約》。因《中葡里斯本草約》訂明雙方“定准在中國北京即議互換修好通商條約”。結果於同年12月1日,清政府與葡萄牙代表終於在北京正式簽署《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承認了葡萄牙有權「永駐管理澳門」。 [编辑] 條約內容《中葡里斯本草約》內容,共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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