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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代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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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外交代表機構的印記
德國外交代表機構的印記

外交代表機構是一個國家派駐另一國的外交人員的居住與工作的地方。外交代表機構通常設在另一國的首都。在國際法下,外交代表機構享有治外法權,所以即使外交代表機構所在地實際上仍為派駐地的領土,但駐在外交代表機構的外交人員可以免受派駐地的法律制裁,而外交代表機構所在地亦會被視同本國的領土。而外交人員亦只須交付本國稅率的稅予派駐地。

目录

[编辑] 外交代表机构的分类

根据1815年维也纳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外交人员等级的章程》,外交代表分为三类,即大使、公使和代办,因此外交代表机构也对应分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三级。

[编辑] 大使馆

等级最高的外交代表机构,其首脑称大使英联邦国家之间的外交代表机构称高级专员公署。所有成員國駐聯合國的使節團均被稱為常駐代表團,其最高代表為常駐代表與大使。罗马教廷派驻别国的外交代表称教廷大使(Apostolic Nuncio),其办公机构称教廷大使馆或“宗座代表驻地”(Apostolic Nunciature)。利比亞的使節駐地在1980年代1990年代曾被稱為人民辦事處,其最高代表稱為秘書(现利比亞已改回正常的命名)。

各国也可以向国际组织派遣外交代表,如驻欧盟大使、驻联合国大使等。这些大使在驻在国(比如比利时和美国)享有与其他国家外交代表完全相同的权利。欧盟也向某些国家派出大使,但联合国没有单独的驻各国大使,而是设立相关机构的外交代表处。

大使馆的人员通常分为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和仆役。除外交人员外,其他人员不被视为外交官,通常也不享有外交豁免权。外交人员包括大使、武官、参赞、专员、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等。

英文裡"embassy"一詞普遍指大使與職員的辦事處。技術上,"embassy"則指外交代表團本身,其辦公地點被稱為chancery,但實際上很少人會這樣區分。大使居住在大使官邸裡,大使官邸可设置于大使馆的建筑范围内,也可设置于大使馆建筑范围之外。大使官邸享有大使館的相同權利。

[编辑] 公使馆

等级次于大使馆的外交代表机构,其首脑称公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之间的外交代表级别普遍由公使提升为大使,公使馆也对应升级为大使馆。

[编辑] 代办处

等级最低的国家间外交代表机构,其首脑称代办。代办处的外交人员仍享有全部外交权益,并受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保护。


  • 領事館與外交機構相似,但與其並不等同。領事館主要處理個人與商務事宜,在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有清晰的界定。駐外領事通常派駐在另一國首都以外的地區(通常是大城市以及僑民聚居城市)。如英國駐美國大使館設在華盛頓,而英國駐美國領事館則設在洛杉矶紐約休斯頓等。

[编辑] 職責

印尼駐澳洲大使館
印尼駐澳洲大使館

外交代表機構的職責是在國際法許可下保護本國在派駐地的利益,代表本國與派駐地的政府進行談判,使用合法的手段取得派駐地的情報,在派駐地進行促進兩國友好的活動,並且發展兩國的經貿、文化與科學合作。使馆除了行使外交职责外,还可以同时办理领事事务。

英聯邦成員國的外交代表機構有著一個附加職責,其會為英聯邦裡的其他成員國的公民提供外交服務,前提是受助公民的國家與欲聯繫國家沒有外交關係(例︰一個南非公民如果需要取得與泰國相關的外交服務時,可以到加拿大外交代表機構尋求幫助)。歐盟成員國的外交代表機構亦有此類附加的職責。

外交代表機構的權利與豁免權(如外交豁免權)受到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的保障。

[编辑] 未被國際普遍承認的國家及非建交国家间的外交代表机构

未被國際普遍承認的國家亦有派駐在外國的公使,然而這並非《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所規範的正式大使。這些事實存在的外交代表機構很多時只被稱為代表機構。例如北塞普勒斯土耳其共和國派駐美國首都華盛頓的使節團;索馬里蘭倫敦亚的斯亚贝巴羅馬與華盛頓的使節團;納戈爾諾-加拉巴赫駐華盛頓的使節團均只被稱為代表機構,而不被稱為外交代表機構。中華民國駐華盛頓的代表機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相對地,美國駐中華民國的機構稱為美國在台協會。根據美國法例,這類辦事處被認為是詢問中心,其辦事人員沒有外交簽證並且不能代表本國提交國書。

在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之间,有时也由双方或单方设立外交利益代表处,例如美国在古巴的外交利益代表处。

[编辑] 外交代表机关职能的终止

在两国因战争或其他原因而宣布终止外交关系时,通常关闭互相派驻的外交代表机构。派遣国可以委托第三国在其驻在国的外交机构代管其外交利益。即使兩國發生爭論,召回駐另一國的大使以示不滿仍是較為少見的。不過召回大使的手段已較斷絕外交關係溫和,而使節團仍會或多或少地運作,由權力有限的大使代辦暫為處理。值得注意是在兩個大使交接期間,一個過渡時期大使代辦可能會被任命為看守人,而這並不意味著對派駐國的敵意。

派遣国由于经济原因关闭驻外外交代表机构并不影响与驻在国之间的外交关系。

[编辑] 非常任外交代表

常驻一国的外交代表同时可兼驻两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外交代表。一些国家由于经济或政治原因,在同某几个国家建立外交关系时,只在其中一国设立外交代表机构,其外交代表兼任驻其邻近国家的使节,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曾经以驻印度大使兼任驻尼泊尔大使、驻丹麦大使兼任驻冰岛大使、驻比利时大使兼任驻欧盟大使,以及科威特以驻巴西大使兼任驻智利、厄瓜多尔和乌拉圭大使等。由驻别国大使兼任的,称“非常任大使”。有的国家指定巡回大使来往于数个国家之间。而中華民國也有類似的制度,稱為無任所大使,聘請資深退休外交官及社會賢達等出任。在一國的國慶及元首就職等國家慶典時,有些國家會派出特使以代替該國元首前往參加,特使通常由副元首、總理、國會議長等高級官員擔任。

[编辑] 參看條目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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