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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期

台灣訂定3月8日為婦女節,1990年以前全國放假半天。1991年2月1日,內政部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將婦女節與4月4日兒童節,合併於4月4日放假,理由為兒童放假一天,乏人照顧,並能與4月5日清明節形成連續假期;此節日正式名稱為「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期」,但民間開始出現「婦幼節」一詞,諸見於各式行事曆與日、月曆中。

1998年台灣實施隔週週休二日,將4月4日的「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期」取消放假,併入週休假期中,但社會上仍有將4月4日稱為「婦幼節」的說法。

[编辑] 政府機構的澄清

台灣內政部於2002年及2007年發佈新聞稿澄清並無「婦幼節」此假日,3月8日為婦女節,4月4日仍為兒童節

[编辑]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