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嫡长继承制是指仅立嫡长子为继承人的制度。狭义的嫡长继承制指仅仅由正妻所生的儿子中年龄最大的继承,这种制度因为条件的局限而未能长期实行。后世多用广义的嫡长继承制,即"有嫡立嫡,无嫡立长"(正妻有儿子的话立她的儿子——嫡子,没有儿子的话立年龄最大的妾所生的儿子——庶长子)。
嫡长继承制始于商朝末,至周代立国而正式确立。此后延续两千多年的各个朝代[1]大多严格遵循嫡长继承制来制定继承法[2],和选立储君[3]。
[编辑] 參见
[编辑] 參考
- ↑ 比如唐朝鼎盛时期的四位君主唐太宗、唐高宗、唐中宗、唐睿宗均为嫡子,唐玄宗也是在嫡子宁王李宪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才被立为太子。
- ↑ 元以后庶子开始享有继承权,但比嫡子低一等
- ↑ 清朝除康熙尝试过遵循嫡长继承制立储以外,其他皇帝均未遵循嫡长继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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