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聯邦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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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聯邦總統(德語:Bundespräsident),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國家元首,對內和對外均代表德國。德國不設副總統。 聯邦總統的最主要職責是:簽署並公佈由聯邦議院(Bundestag)和聯邦參議院(Bundesrat)通過的由聯邦總理(Bundeskanzler)和有關聯邦政府部長副署的法律法令,但對其沒有否決權;根據聯邦議院的決定任免聯邦總理,根據聯邦總理的提名任免聯邦政府各部部長;主持國家禮儀性活動等。 德國的國家政體是議會制和共和制,聯邦政府向聯邦議院負責。聯邦總統只是國家元首,但並不直接領導聯邦政府,不享有實際的行政權。而聯邦總理為政府首腦,決定國家大政方針。因此,聯邦總統被認為是「虛位元首」[1]。 德國現任聯邦總統是2004年上任的霍斯特·克勒(Horst Köhler),任期至2009年。
[编辑] 职权德国联邦总统作为国家元首行使以下职权:
联邦总统还行使以下职权:
[编辑] 选举和任期联邦总统由联邦大会(Bundesversammlung)不经讨论而选举产生。凡年满40周岁并享有联邦议院选举权的德国人均可参选。联邦大会由联邦议院议员和同等数量的由各州议会机构根据比例选举原则选举产生的州议员组成。联邦大会由联邦议院议长召集。 联邦总统任期5年,经再次选举仅可以连任一次。 对联邦总统故意违反《德国基本法》或其他联邦法律的行为,联邦议院或联邦参议院可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弹劾请求。联邦宪法法院经确认可宣告联邦总统丧失职权。 联邦总统在无法行使其职权或提前卸任时,其职权由联邦参议院议长行使。 [编辑] 历任德国联邦总统
[编辑] 历史德国联邦总统的前身是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1919年至1945年)的聯邦大總統(Reichspräsident)。与魏玛共和国时期宪法规定的总统职权相比,联邦总统的职权已被明显削弱[2]。 1919年的魏玛宪法赋予国家总统很大的权力,不仅享有代表国家的职权,而且可以通过解散议院和任免总理直接影响国家政治,他还有权颁布紧急状态法案,另外,总统也是国家军队的最高领导人。魏玛时期的总统被称为“没有皇帝头衔的皇帝”[3]。 1933年,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德国总统、陆军元帅保罗·冯·兴登堡,任命希特勒为总理,造成希特勒得以上台并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 1934年,兴登堡去世后,希特勒把总统和总理的职位合二为一,称元首兼帝国总理(Führer und Reichskanzler),希特勒集总统、总理、三军最高统帅的职务于一身,废止共和国,建立了法西斯独裁政权,直至1945年二战结束。 1949年5月23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宪法性质的《德国基本法》生效,它吸取了历史教训,很大地限制了联邦总统的政治权利,联邦总统不能单独确定联邦总理,也不能单独颁布紧急法案,也不享有对国家军队的最高统率权。《基本法》明确了联邦总统的职权,他同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联邦宪法法院相互牵制。 1949年8月,联邦大会选举特奥多尔·豪斯(Theodor Heuss)为德国第一位联邦总统。 [编辑] 參見[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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