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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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爲行政區域名,中文的字面含義為直屬中央政府管轄的行政區即國家一級行政區。 直轄市在行政的層級上, 與省同級. 由於行政上的中央單位就是指行政院, 故又稱為院轄市. 當一個省轄市的人口資源等吞吐量夠多時, 為了方便分配資源, 故必須改制讓它脫離原來的省級管轄, 獨立出來直屬中央, 那它就會變成直轄市. 不同國家有不同的定義,基本的定義为,一個普通行政區(請參考特別行政區),可以小至一條村莊、一個小鎮、一個城市,甚至一個政府。但對於大多數國家來講,一個直轄市最基本要有市民自治的選舉機制,選出直轄市的領導人,並且得以出席內閣院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中華民國共設有12個直轄市,由行政院直接官派市長管轄,亦稱院轄市,分別為南京(首都)、上海、漢口(今與武昌市、漢陽市合併為武漢市)、青島、大連、瀋陽、哈爾濱、西安、北平(今北京市)、天津、重慶和廣州。中華民國國民政府遷至台灣以后,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政府均設有直轄市。
[编辑] 中華民國(台灣)根據中華民國《地方制度法》第4條規定,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即院轄市,是地方一級行政單位。 中華民國在1949年前,以人口達一百萬人為基準,共設有12個直轄市,分別為:南京、上海、漢口、青島、大連、瀋陽、哈爾濱、西安、北平、天津、重慶、廣州;中華民國政府播遷來台之後增設台北(1967年改制)、高雄(1979年改制)。 而目前中華民國實際統治的直轄市有台北市、高雄市兩市。北、高兩市在升格直轄市後,即停止民選市長,改由行政院官派,直轄市長並得以參與行政院會;1994年立法院通過「省縣自治法」,依此開放直轄市長民選。在2007年5月4日由國會三讀通過的《地方制度法》修正案中,縣、市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得報請中央升格為直轄市;而人口超過200萬之縣市,在還沒有升格為直轄市之前,准用相當於直轄市的規定與編制;台北縣將據此規定成為「準直轄市」,並即將成為中華民國的第三個直轄市。 臺中市與臺中縣正積極爭取合併升格為直轄市,但「縣市合併」的法源基礎--《行政區劃法》,仍在立法院審議中。近年人口成長快速的桃園縣,人口已超過191萬人,可能在數年內成為準直轄市。 [编辑]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直辖市的行政区划为市轄區、縣;重庆直辖市还有自治县。 1949年時,設有十二個直轄市,分別為:南京、上海、漢口、鞍山、抚顺、瀋陽、本溪、西安、北京、天津、重慶、廣州,除北京及天津外,皆為大行政區代管。1950年10月5日,旅大行署区改為東北大行政區代管的旅大直轄市。1952年11月15日,南京直轄市降为江苏省省辖市。1953年7月8日吉林省长春市和松江省哈尔滨市升为直辖市。1954年6月19日,降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长春、哈尔滨、西安、武汉、广州、重庆直轄市为省辖市。1958年,天津直轄市降为河北省辖市,至1967年恢復。1997年3月14日四川省重庆市升格为直辖市。 [编辑]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北韓)的行政區劃,現時有平壤直轄市。原先設有羅先直轄市,2005年改設羅先特級市。 [编辑] 大韓民國直轄市是大韓民國(南韓)在1991年以前曾有的行政區劃,現在則稱為廣域市,即轄境廣大的城市。 [编辑] 参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