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东印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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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東印度公司(Dutch East India Company)成立於1602年3月20日,1799年解散。荷文原文為Vere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簡稱VOC,中文全文應譯為聯合東印度公司。其公司的標幟以V串連O和C,上方的A為阿姆斯特丹的縮寫。在荷蘭東印度公司成立將近兩百年間,總共向海外派出1772艘船,約有100萬人次的歐洲人搭乘4789航次的船班前往亞洲地區。平均每個海外據點有二萬五千名員工,一萬兩千名船員。
[编辑] 簡介荷蘭東印度公司是建立於17世紀歐洲的大航海時代,當時的歐洲各國興起海上冒險,探尋世界地理,更發展外海的商機。16世紀的葡萄牙在東南亞地區已有殖民地與商業發展,1560年代,一群荷蘭商人派浩特曼(Cornelis de Houtman, ?-1599)至葡萄牙刺探商情,浩特曼回國後這群商人便成立一家公司,利用這個資訊往東印度地區發展,從1595年4月至1602年間,荷蘭陸續成立了14家以東印度貿易為重點的公司,為了避免過度的商業競爭,這14家公司於是合併,成為一家聯合公司,也就是荷蘭東印度公司。荷蘭當時的國家議會授權荷蘭東印度公司在東起好望角,西至南美洲南端麥哲倫海峽具有貿易壟斷權。 荷蘭東印度公司由位於阿姆斯特丹、澤蘭省的密德堡市、恩克華生市(Enkhuizen)、德夫特市(Delft)、荷恩市(Hoorn)、鹿特丹市(Rotterdam)六處的辦公室所組成,其董事會由七十多人組成,但真正握有實權的只有十七人,被稱為十七紳士(Heren XVII),分別是阿姆斯特丹八人、澤蘭省4人,其他地區各一人。 荷蘭東印度公司是第一個可以自組傭兵、發行貨幣,也是第一個股份有限公司,並被獲准與其他國家定立正式條約,並對該地實行殖民與統治的權力。 荷蘭東印度公司在爪哇的巴達維亞(今印尼的雅加達)建立了總部,其他的據點設立在東印度群島、香料群島上。 到了1669年時,荷蘭東印度公司已是世界上最富有的私人公司,擁有超過150艘商船、40艘戰艦、五萬名員工、與一萬名傭兵的軍隊,股息高達40%。認購股份的熱潮時,荷蘭東印度公司共釋出650萬荷蘭盾供人認購,當時的10盾約等於1英鎊,而1660年代荷蘭一位教師的年薪約280盾,光阿姆斯特丹一地就認購了一半的股份。 [编辑] 與臺灣的貿易關係荷蘭東印度公司原先在澎湖附近活動,但當時中國明朝政府認為澎湖為其領土,使得荷蘭人於1624年轉而到當時未有實質政府統治的福爾摩沙(今臺灣)大員(今臺南市)設立據點,占領臺灣的期間由1624年至1662年。當年的建築如熱蘭遮城、普羅民遮城等仍留至今,唯多已傾圯。 占領臺灣的目的是為對中國、日本、韓國與東南亞據點的樞鈕,並壟斷馬尼拉(西班牙殖民地)與中國間的貿易。主要的輸出貿易內容包括砂糖、鹿皮、鹿肉、鹿角、籐、米,轉運貿易內容包括荷蘭的金屬、藥材,巴達維亞的香料、胡椒、琥珀、麻布、棉花、鴉片、錫、鉛,中國的絲織品、陶器、黃金。 以鹿皮為例,在1634年到1638年短短四年之間,由台灣輸出到日本的張數由十一萬張成長到十五萬張。到了1658年,台灣砂糖的輸出量已經足夠供應日本與波斯的需要,並增加巴達維亞為輸出對象。 荷蘭東印度公司亞洲約有35個據點,日本據點的獲利為38.8%排名第一,第二名即是獲利25.6%的臺灣,但荷蘭東印度公司在這些地方的獲利主要是配送給荷蘭的股東,而非用回饋當地人或用於當地的建設。 當時在臺灣經營貿易的國家除了荷蘭,尚有日本人,鑑於日本人的經濟競爭,荷蘭遂對日本商人課徵10%的稅,引起雙方不滿,甚至發生濱田彌兵衛事件,1628年兩方終止貿易,1632年才又恢復,但日本在不久之後進入鎖國時代。除此之外,因為荷日兩方政府對於其所有領地都有司法權執行的權力,為此兩方也發生過衝突。 [编辑] 歷史年表
[编辑] 解散荷蘭東印度公司解散的主要原因在十八世紀時,荷蘭與英國之間的戰爭不斷,兩國在1780-1784年間的戰爭,由於國內對於亞洲貨品的需求量大減,導於荷蘭東印度公司的經濟出現危機,終於在1799年12月31日宣佈解散。公司遺址為現今阿姆斯特丹大學。 [编辑] 和「荷蘭東印度公司」相關的史料與研究舉隅(按照作者姓氏漢語拼音順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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