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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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國,又稱警察國家,是一個社會科學名詞;用以形容描述一國家政府的在行政部門的職能大幅擴張,人民依賴政府漸漸變深的一種現象;在這種狀況下的行政部門佔有極重要的地位。雖然立法、司法權尚可以發揮其職能,但行政組織與運作變得特別重要,甚至成為所欲為的極端;而掌控行政主導權的人物(例如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幾乎等同於極權者。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國並非專指某單個國家或某一種類的國家,而是用以描述一國家政府職能擴張的狀況。
[编辑] 名稱來源「行政國」這個名詞出自一本由美國行政學者瓦爾多(英語:Dwight Waldo,1913年-2000年)所著、1948年出版:《行政國:美國行政學的政治理論研究》(英語:The Administrative State: A Study of the Political Theory of American Public Administratlon),而其中「The Administrative State」被翻譯為「行政國」:原詞彙用意在於強調現代國家行政部門的成長現象,並可做為一門學術研究。 1957年,另一名學者馬可仕(英語:Fritz Morstein Marx)出版了《行政國:科層體制概論》一書,對行政國這個概念也有另外的敍述。 [编辑] 行政權力擴張之背景[编辑] 社會與經濟環境之變遷自工業革命後,產業與經濟活動開始了重大且不可逆的改變:昔日小規模、家庭式的手工業與學徒生產制度被大規模、機械式的工廠集體生產制度所取代。 雇主與受雇者的關係也隨之改變,在大規模的生產制度下,雙方只存在「工作」與「報酬」冷淡雇傭關係,彼此間毫無情感與私誼表現,另外因產業分工與聚集而使現代生產結構由農村轉向都市化,單位人口的增加與進一步聚集,改變了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人群之間陌生、疏離感更隨著社會關係改變進一步擴大。人們從鄉下移居到都市,失了根,其中有的人找到新工作、有的失業。他們與無數陌生人互動,並嘗試重新建立關係。 社會的快速變遷導致了勞資雙方貧富差距擴大,人們原有的定位瓦解。而以核心都市進行的大眾傳播系統滲透到農村之後,更開始腐蝕農村生活與原有的社會關係,並製造了更多的混亂經驗與社會問題。 社會上都市與農村之間、以及勞方與資方之間的對立與貧富差距的現象日益嚴重,甚至發生衝突,並要求政府出面干涉仲裁之: 資本家系望政府能加強權力與職能,對工人組織工會、罷工、怠工的行為加以制止;勞工則要求政府設法保障他們的權益和福利,並制止童工、超時工作的行為。此外產業界大規模的合併所形成的壟斷現象,也威脅到小商人與消費者的利益。工業化與都市化造成的汙染與交通、社會問題,更使得人民進一步要求政府加以防止與管制。政府對此進行的干預與管理,造成了行政權力進一步擴張。 [编辑] 立法權的分散無力立法成員複雜,所代表的利益又十分分歧,再加上立法程序繁複,而議會領袖又不如行政首長對閣員的控制力量來的強大,導致立法權限與效率較為低落。一個法案審理協商曠日費時,最後被置之高閣者屢見不鮮。導致人民與其苦等法案之公布實施並保障權利,不如直接向行政部門請求來的迅速有效。 而行政部門其事務之複雜化、專門化,更使得行政部門可用行政命令的權限從事行政立法,以及執行政策時面對法規的行政裁量,也侵蝕了立法與司法部門的權限。 [编辑] 司法權的退卻基本上可分為下列幾點說明:
[编辑] 行政權的擴張層面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编辑] 政府超載然在近年來許多國家卻發現,行政權的擴大,若源自於利益團體或政客在資源分配下短視近利的政策,甚至共犯分贓關係,則會有以下的困境: 如老人年金、失業津貼等福利的發放立意雖好,但施行最後卻造成赤字擴大與民意正當性的危險。如以下說明迴圈:
當政黨和政客於競爭時開很短視的社會福利政策,甚至是空頭支票。讓選民期望,把選民胃口養大後,最後負債與赤字丟給下一任政務官或官僚處理。最後會造成國家在功能上(dysfunctional)與民意上的雙重障礙,成為一種超載政府(overloaded government)的狀態。 此種縮減國家功能→民意基礎喪失,然不縮減國家功能→赤字黑洞加深的兩難困境,亦稱為合法性危機(legitimation crisis)。 [编辑] 行政權限的縮減與管制雖然現今世界許多國家行政權限實以擴張到相當大的程度,然為了設法防止其權力遭不當濫用與過度擴張,近年來已有許多修正制衡之方法: [编辑] 議會控制與監督使行政部門對立法部門(議會)負責,並利用立法、調查、質詢、與限制權力進行制衡。若行政部門有越軌行為時,議會有權加以糾正,並控制監督行政官員施政作為。此外尚有年度預算的審查權、法律草案與修正案的審查、對重大政策(戒嚴、條約締結、大赦、緊急命令等)的議決權,以做為進一步的行政權限緩衝和監督。 [编辑] 司法裁量與監督法院的仲裁也是監督行政的一股力量:若行政者有違法亂紀等情事時,法院可採取懲戒、制裁行動。若行政程序與政策有違法、甚至違反憲法保障權益之嫌,更可以解釋憲法等司法審查權(Judicial Review)進行進一步詮釋與裁量,以免法律與政策遭不當誤用或濫用。 此外,在法院控制的原則下,行政部門可以成為「被控告者」,當人民權益受到行政部門的違法或不當處理時,可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並要求國家對其不當行為加以賠償,這些也足以說明行政權力至今已非漫無限制,司法裁量與監督也是相當有效的方法。 [编辑] 公民監督與控制公民可以透過所屬之利益團體來對政府進行監督與控制。如英美行政體系中,若無利益團體介入與協助,政府的業務方案幾乎難以存在──因為利益團體會督促通過特定法律,卻也阻止通過某些法律;英美兩國利益團體不僅數目眾多,力量也十分龐大。使得政務官在面對選票與政見時無法專橫跋扈,無視民意。 此外,有些國家的公民還可透過公民權限的創制與複決權,利用公民投票方式,對特定行政政策與法案進行創制與複決。使得人民增加對政府的影響力。 [编辑] 民營化為了防止行政權不當擴張,以及公營事業效率之低落,將若干行政業務開放民營已是1980年代「新公共管理」思潮下的新產物。除了將官股與營運權釋出至民間外,尚可將特定業務以契約外包(Contract out)、特許(Franchise)、補助(Grant)、與抵用卷(Voucher)等方式交由民間與非營利組織(NPO)承辦。除了可大幅降低政府負擔外,也使得行政權限進一步縮減。 [编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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